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