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航前未向乘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的;
(二)敞开式船舶有乘客未穿着救生衣而开航的;
(三)未及时清点乘客人数并如实记录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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