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海上旅游船舶运营期间未在核准的码头、站点、航线、航行区域停靠或者航行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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