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