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港区海域、禁航区、通航密集区、航路、航道、锚地等区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垂钓等活动,或者擅自从事游览、体育运动、科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