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海上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扩大施工作业海域范围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海上施工作业完成后遗留有碍航行安全物体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遗留的物体拒不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未经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扩大施工作业海域范围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海上施工作业完成后遗留有碍航行安全物体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遗留的物体拒不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