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七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处理。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和他船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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