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海上应急行动完成或者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海上应急行动应当终止时,由海上搜救指挥机构作出终止海上应急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