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四条 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通报有关单位,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必须服从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