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相适应的要求,根据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海岸带划定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辖海域环境容量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方案,规划海岸带产业布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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