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海洋环境保护纳入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实行责任考核与追究制度。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生态建设与修复、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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