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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