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对胶州湾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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