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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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
第三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和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本...
第五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海洋环境保护纳入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实行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六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及时公开有关海洋管理信息,支持...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相适应的要求,根据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海岸带划定禁止开发和...
第八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上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
第九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与资源特征、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主要措施、海洋生态环境的整治与修复等内容...
第十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保护和利用海岛、岸线、滩涂、水面、水体、海床、底土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沿海市人民政府的协商,做好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
第十二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陆联动、部门协作的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海洋与渔业、环保、海...
第十三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现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采取有效...
第十四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跨区(市)入海河流的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跨区(市)入海河流水质达标。
第十五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陆源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的监督管理,及时...
第十六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和区(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实现城镇...
第十七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岸边海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临海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八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对陆源排污口、入海河流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进行监测、调查和评价,对重点排污单位设置的水质自动在...
第十九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视、监测标准和规范,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风暴潮、赤潮、有害藻潮等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建立风...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严格保护滨海沙滩、湿地、植被、礁石等自然资源。
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海洋自然环境的状况和特点,加...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环保、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影响海洋环境和生态的程...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用海项目在技术可行和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采用透水构筑物、非实体坝等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小的工程模式...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围海、填海工程。
禁止在经济生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洄游通...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胶州湾、唐岛湾、古镇口湾、丁字湾等半封闭海湾和入海河口建设影响潮汐通道和行洪安全以及降低水体交换能...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湿地保护区、海水淡化取水区、海水浴场和重要...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市...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八条 对围海、填海项目和其他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九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依法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在海上从事生产、经营、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的废弃物弃置海域。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临海建设造船厂、修船厂,应当设置与其性质、规模相适应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残油、废油、含油废水、工业废水、...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经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应当建造防护堤,采...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需要向海洋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应当依法申领倾倒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倾倒程序和许...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第四十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油库、油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以及仓库等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污染事...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及时通知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侵害的单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及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采挖砂石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采取先围后填方式填海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对用海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从事生产、经营、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产生的废弃物弃置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