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