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经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应当建造防护堤,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治污染的措施,并按照规定堆放和处理。禁止在海岸带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