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