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