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需要向海洋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应当依法申领倾倒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倾倒程序和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废弃物种类、数量等到指定区域实施倾倒。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对海洋倾倒区的海洋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应当向原批准设立的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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