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油库、油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以及仓库等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定期组织本单位污染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价,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并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应急计划应当报当地环保、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