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及时通知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向当地环保、海洋与渔业或者海事等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