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及时通知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向当地环保、海洋与渔业或者海事等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