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采挖砂石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