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采取先围后填方式填海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对用海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