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