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