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从事生产、经营、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产生的废弃物弃置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