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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