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