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临海建设造船厂、修船厂,应当设置与其性质、规模相适应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残油、废油、含油废水、工业废水、工业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以及拦油、收油、消油设施。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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