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度使用,防止造成海洋污染。
海水养殖应当在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养殖区域进行,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农药、兽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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