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在海上从事生产、经营、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的废弃物弃置海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