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九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