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依法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