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八条 对围海、填海项目和其他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