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严格保护滨海沙滩、湿地、植被、礁石等自然资源。
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海洋自然环境的状况和特点,加强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典型性生态系统的保护,建设人工鱼礁,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对受到破坏的海洋生态进行整治和恢复。
对在海洋生态系统、资源等方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法申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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