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视、监测标准和规范,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全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