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岸边海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临海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