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陆源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向海洋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