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跨区(市)入海河流的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跨区(市)入海河流水质达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