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跨区(市)入海河流的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跨区(市)入海河流水质达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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