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和区(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实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