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用海项目在技术可行和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采用透水构筑物、非实体坝等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小的工程模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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