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围海、填海工程。
禁止在经济生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海、填海活动。
经批准填海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禁止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围海、填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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