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胶州湾、唐岛湾、古镇口湾、丁字湾等半封闭海湾和入海河口建设影响潮汐通道和行洪安全以及降低水体交换能力和纳潮量的工程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