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与资源特征、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主要措施、海洋生态环境的整治与修复等内容。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海岸带产业布局规划、旅游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排水规划等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海岸带产业布局规划、旅游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排水规划等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