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沿海市人民政府的协商,做好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机制,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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