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保护和利用海岛、岸线、滩涂、水面、水体、海床、底土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