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业管理以及燃气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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