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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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
第二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
第三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业管理以及燃气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第五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燃气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设施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市、区...
第八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燃气设施专项规划,统筹考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编制燃气设施年度...
第九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在燃气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工业园区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
第十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设施专项规划。
燃气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
第十一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储存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图、燃气工程竣工测量成...
第十三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确定应急储备气源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组织建设应急气源储...
第十四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现供求状况严重失衡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规模和期限从事燃气...
第十六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包括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下同)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户档案和台账,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
第十七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燃气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等向燃气用户明示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应站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
第十九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
第二十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按照特种设备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气...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加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存放槽车或者储气瓶组等储气设施,在规定场地内对车用气瓶加气,并在加气前对气瓶状...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燃气运输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和操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城市管...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设备、气瓶和连接管,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初次使用燃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协助用户确认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使用燃气条件且不按照要...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逾期三十日未支付,经燃气经营者书面催交且在催交期限内仍未支付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暂...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免费进行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并...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者...
第三十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和抢修、维修等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应...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设施,盗用燃气;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六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建设...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八条 涉及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相关情况。因施工损坏有关燃气设施...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动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报...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燃气非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的...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燃气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用...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管执法(综合执法)以及相关行业...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城市管理、应急管...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七条 燃气安全事故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第五十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燃气经营者违反第十九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加气经营者未在规定场地内对车用气瓶加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动用明火、开挖深基坑作业以及其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其他行政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