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设备、气瓶和连接管,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设备和连接管等。
燃气用户需要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办理手续。
燃气用户需要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