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燃气运输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和操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