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燃气管理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并建立燃气经营者诚信记录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经营与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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