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初次使用燃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协助用户确认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使用燃气条件且不按照要求改正的用户,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